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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了还能注销吗怎么办,公司被执行了还可以注销吗

1、如果是注销的,被告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其公司的股东在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中,会有一个承诺,承诺如果有未清结的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新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如果是一审期间注销,那么发回重审,追加股东为被告;如果是二审期间注销,就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注意,但这样判决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公司的股东,直接承担清算不当或未尽起诉之责的责任。

公司被执行了还能注销吗怎么办,公司被执行了还可以注销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7、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可能是公司,而公司作不被执行人,应该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但在实践中,公司执行的时候有可能出现注销的情况。

2、申请执行人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注销,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般而言,公司在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在清算报告中会有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有谁继承的描述,那么承受债权债务的人为依法承受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全体股东应当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主要理由就是根据资产分配的确认原则确认,首先公司的剩余资产是由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分配,而公司在注销后的债权应当属于剩余资产的范畴,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理当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在公司被注销后,应当由全体股东申请将其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3、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公司被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过程中的注销是指公司自愿进行的注销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审理的程序。注销对执行过程的影响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不会自动终止执行程序。即使公司进行了注销,执行程序仍然会继续进行。被执行人仍然要履行执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销只是公司自愿进行的一项行为,不会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1、法律分析:公司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注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法律分析: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3、(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4、(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5、(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6、(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7、(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8、(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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