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企查查天眼查不良信息修复

企查查裁判文书网,企查查 裁判文书网

挺可靠,作为律师经常会用,可以查到很多公司的信息,主要先不需要再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之类的跑了,基本一个网站就可以搞定自己选想要查询的内容。商业调查领域,企查查的信息还是蛮全的,据他们官方称目前企查查已收录了全国超1.5亿家市场主体信息,涵盖了上市信息、股权结构等50种数据维度,而且数据来源都是数据全部来自公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这些平台,可以查询到企业的所有相关信息,更新也挺及时的,提高了不少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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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第三方平台没有删除,可以找客服处理。

2、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企查查上的案件没有结案能消除。

一般企业诉讼记录都是能消除的,消除周期一个月左右,消除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完结(有结案证明或者和解证明),还有就是刑事案件不能修复

企查查、天眼查等这些第三方网站的记录是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也就是说想要处理这些网站信息需要做数据源头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消除,只有先消除数据源头才能做第三方平台消除。

2、积极与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解释失信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以及企业自身的整改措施,以取得这些机构的认同;

3、坦诚地与信用关系人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获取信用的渠道;

4、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恢复以后,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重新回到正常。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企查查上的案件记录一旦结案,就不会消除。企查查是中国官方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记录会在企查查上保留多年,因此,即使案件记录已经结案,它也不会被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在中国法院判决文书网上查询。也可以登录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搜索。

1、登录网址:wenshu.court.gov.cn

2、输入想要查询的关键字,例如当事人、代表律师等,然后点击搜索,会有重名的情况,所以筛选一下自己想要的企业名称

3、找到自己要查询的企业,点击进入,然后就可以看到相关的诉讼信息。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开通运行。

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将实现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在线司法服务。

该信息网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

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

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首页

1、没法删除,只能隐藏,隐藏企查查的法院判决书的方法为:联系之前的经办法官,要求对案件判决不公开,通过之后可以对该案件的公开情况予以调整,或者问一下专业处理这种情况的公司,委托他们帮忙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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